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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产权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产权交易操作规则(试行)

发布日期: 2018/2/24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虞区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浙江省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国资字[2002]129号)、绍兴市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绍政办发[2012]5号)绍兴市上虞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在上虞区产权交易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权交易公司进场交易的国有产权、农村产权和其他企业个人委托的交易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产权交易,是指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简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进行委托进场后,通过产权交易公司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转让产权的活动。

第四条  产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  产权交易公司按照本规则组织国有产权、农村产权和其他企业个人委托的交易行为,接受上虞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和上虞区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的监管。交易双方、中介机构应加强自律,维护市场秩序

第六条  产权转让申请是指转让方向产权交易公司提交产权公开挂牌转让的行为。

第七条  转让方应向产权交易公司提交产权转让公告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产权转让申请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产权交易公司应当予以受理,并自收到全部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进场转让的书面(不一定要书面)答复。

第九条  转让方委托转让产权时,应向产权交易公司提交下列材料:

(一)产权交易申请书;

(二)转让方的身份证明;

(三)转让标的权属证明材料;

(四)准予转让的批准材料;

(五)转让标的情况介绍及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材料;

(六)转让条件及有关要求;

(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请委托交易日至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截止日不足5个工作日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股权转让事项评估基准日至产权转让事项批准日超过四个月的,转让方应当提供转让标的企业的期间审计报告和相关部门批准的转让底价。

第十二条 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的资格条件。受让方的资格条件可以包括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经营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产权转让公告中应当明确在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用何种公开竞价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选择招标方式的,应当同时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仅征集一名竞买人的,除按产权出让文件的约定组织协议交易外,不得组织竞价活动。

第十条 转让方可以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要求。产权交易公司应当明示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方式,并按公告载明的要求收取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交易保证金并发售产权出让文件。

第十  转让底价由批准机构根据经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和期间审计结果决定,首次挂牌价格不低于经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和期间审计调整后的标的价值。

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竞价形成的产权转让价格,不得再以任何方式进行结算调整或打折优惠。

 

 发布转让信息

十六  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渠道。

(一)产权交易公司按相关规定,在浙江日报、上虞日报、上虞区公共资源中心网站、上虞区产权交易有限责任公司网站媒体刊登产权转让公告广泛征集意向受让人。

国资委和区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对规则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七  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限。

(一)国有、集体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按工作日计算,自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按工作日计算,自报刊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网站发布信息的日期不晚于报刊公告的日期。

)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条件,一经发布不得擅自变更。转让方在产权交易公司未收到正式受让意向申请之前,确需变更受让条件的,转让方在取得经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变更批准后,产权交易公司予以重新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五)意向竞买人可以对交易标的进行现场踏勘。转让方应当对意向竞买人的现场踏勘和咨询予以积极配合。现场踏勘期限不少于2天,具体的现场踏勘时间应在产权交易公告中载明。


 登记受让意向组织

十八  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产权交易公司提出产权受让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向产权交易公司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达产权交易公司指定账户为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申请受让无效。

十九  意向受让方申请受让时,应向产权交易公司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让登记申请书(以书面形式有效,截止时间以产权交易公司公告及现场显示时间为准)。

(二)受让方主体资格证明。

(三)受让申请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资格证明。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的资料。

提交材料最终以公告要求载明为准。

第二十条  意向受让方可以向产权交易公司查阅或有偿获得(工本费)产权转让标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二十  产权交易公司负责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

第二十  转让方和产权交易公司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意见不一致时,双方可进行协商,必要时可以就有关争议事项征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意见。

 

 

交易中止和终止

二十三  转让方、意向受让方或其他相关主体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现以下第二十条情形的,可向产权交易公司提出中止申请,由产权交易公司作出中止或不予中止的决定。

二十四条 标的产权存在以下情形的,产权交易公司作出中止决定:

(一)标的产权权属不清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

(二)标的产权或标的企业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

(三)标的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继续交易的;

(四)转让方、标的企业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产权的;

(五)转让方、标的企业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六)转让方、标的企业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可能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七)转让方未按规定落实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

(八)以企业产权作为担保,在转让该产权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的;

(九)产权转让方或意向受让方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或提供的材料虚假、失实或不完整的;

(十)转让方提出的转让条件或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中出现不正当的限制性要求、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内容的,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产权转让公告》未按规定披露信息,以及管理层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或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相关证明的;

(十二)转让方扰乱交易秩序或者故意设置障碍,阻碍意向受让方开展尽职调查,对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不予资格确认的;

(十三)意向受让方借尽职调查之名,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或标的企业合法权益的;

(十四)转让文件和挂牌资料内容不一致,交易双方有较大争议的;

(十五)意向受让方或转让方在竞价过程中违反约定竞价规则,扰乱竞价秩序的;

(十六)意向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可能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流失的;

(十七)意向受让方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参与竞价,扰乱竞价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八)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方、产权交易公司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采取施加影响、行贿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竞价公正性的;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违规事项、当事人之间存在重大争议纠纷或其它严重影响交易的情况。

(二十)转让方因其他特殊原因要求临时终止的。

二十五条 转让方、意向受让人或其他相关主体可以直接向产权交易公司提出终止申请,由产权交易公司作出终止或不予终止的决定。产权交易公司也可以根据下列情形直接作出终止的决定:

(一)标的产权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

(二)标的企业解散、吊销营业执照或依法被注销的;

(三)转让企业或受让企业解散,或依法被吊销、注销的;

(四)转让方或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的;

(五)转让方无故不推进产权交易进程,经产权交易公司催办仍不作为的。

二十六条 交易项目中止、终止申请受理后,产权交易公司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和所提出的中止、终止情形进一步审核,并在申请受理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交易中止或不予中止、终止或不予终止的决定。

(一)作出中止决定的,应当出具中止决定书,确定中止期限,并在产权交易公司网站和相关网站上进行公布;作出不予中止决定的,产权交易公司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中止的理由。

(二)交易项目中止,自中止决定作出之日起执行。

(三)产权交易项目的中止期限由产权交易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1个月。中止期限届满后,产权交易公司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核实处理情况予以延长。

(四)交易项目中止期间,产权交易公司应尽快对中止事项进行调查或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项进行调解。产权交易公司可以通过相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违规事实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当事人主张请求或者反对对方请求的,应当提供证据。

(五)导致交易活动不能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消除后,产权交易公司应当恢复交易,并出具书面意见。如恢复交易,仍然按规定的公告时间重新进行公告。

(六)交易各方当事人在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致使中止的情形或不能通过调解达成共识的,产权交易公司可以作出交易项目终止的决定。

二十七条 申请人对产权交易公司作出的不予中止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国资委和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提出异议申请;其他当事人对产权交易公司作出的中止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在中止期限内向国资委和区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提出异议申请。

二十八条 因当事人违规造成交易项目中止或终止,当事人应向产权交易公司承担违规责任,并赔偿产权交易公司损失;造成交易相对方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负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过错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组织交易签约

二十九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产权交易公司按照公告约定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仅征集一名竞买人的,除按产权出让文件的约定组织协议交易外,不得组织竞价活动。

涉及标的依法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须由享有优先购买权人经竞价会现场或网上竞价会上行使其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条  公开竞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标、一次性报价及其他竞价方式。

第三十一条  产权交易公司应当在竞价结束后,依据竞价结果当场与受让方签订竞价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二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公司出具竞价成交确认书后,按照产权出让文件、竞价须知和竞价结果等,在产权出让文件载明的期限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联合体被确定为受让方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出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就产权受让行为对转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受让方放弃受让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约定转为产权交易履约定金或产权成交价款。其他竞买人的交易保证金在竞价交易活动结束后按产权出让文件约定退还。

第三十  经公开征集竞价产生受让方后,产权交易公司应将结果在产权交易公司的网站上公示。

 

 结算交易资金

三十五  产权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产权交易价款,一般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产权交易公司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开设交易专用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

三十六  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产权交易价款支付到产权交易公司的结算账户。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在扣除产权交易费后转为产权交易价款或交易合同定金。

三十七  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至产权交易公司结算账户后,产权交易公司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对符合产权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产权交易公司将及时向转让方划出交易价款。

三十八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产权交易公司的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产权交易公司在收到服务费用后,出具收费发票。

 

 出具交易凭证

三十九  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至产权交易公司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且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产权交易公司2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四十条  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产权交易公司应当在交易行为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四十  产权交易凭证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涂改。

 

 附则

第四十  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按约定方式解决。争议涉及产权交易公司时,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监管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产权交易申请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十三  国有、集体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嫌侵犯国有、集体资产合法权益的,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终结产权交易。

四十四  社会产权转让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四十五  本规则由上虞区产权交易公司负责解释。

四十六  本规则自20175 18日起施行。